万年历
 
 

  上海安徽经济技术促进会池州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上海安徽经济技术促进会池州委员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上海皖籍池州市人、原“小三线”员工、插队知青和曾在池州市工作过的老干部、专家、学者、实业家等上海籍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谊团体。由上海安徽经济技术促进会领导,接受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协作办指导。
  第二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加强两地联系、联络感情、巩固友谊为目的,以密切两地信息交流、开展经济科技协作、互相支援为宗旨,广泛团结在上海工作的安徽籍池州人士和曾在池州工作过的上海籍人士,利用上海经济、文化、信息方面的优势,为促进故乡和“第二故乡”——池州市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驻沪联络处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传递信息、牵线搭桥、引进资金、组织讲学、开展咨询和中介服务。
  (一)帮助安徽省池州市引进资金,推动上海和外资企业到池州投资办厂、办企业,促进池州经济发展;
  (二)采取多种形式,帮助池州市培训各类人才,搞好智力开发工作;
  (三)联系上海和国内外皖籍池州人士,沟通上海和池州的联系,交流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信息;
  (四)组织海内外人士前往池州市讲学、考察、咨询和资助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理事会负责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定、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的全部工作。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拟订工作计划;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领导成员;
  (四)决定聘请名誉主任及顾问;
  (五)批准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若干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连选不超过二届,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主任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有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工作接受主任、副主任和理事会的领导。 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批准,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组织,根据本会章程开展专业业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的原则。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在上海工作的皖籍池州市干部、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教师、医务工作者或曾在池州工作过的同志,热心池州建设事业的人士,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要求,经本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积极为池州市的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献计献策,在引进内外资、人才培训、交流信息、提供咨询等方面搞好服务,给予可能的资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要求。会员二年不参加活动、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行退会;会员违反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时,经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促进会应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由池州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和许可的范围内,接受由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第十五条 开展咨询、中介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促进会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章程需要修改,可由理事会商讨决定,并经下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同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核准后有效。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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