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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会章程
http://www.ahczzhb.gov.cn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8-1-19 16:48: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全称为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
第二条   本助学基金是由在上海工作的部分石台籍同乡,以及曾在石台工作和生活过的下放知青等热心人士倡议、发起,而设立的开放式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资助在读或新考入石台县高中中学,因家庭经济困难、或遭受重大灾情、有求学欲望,但面临辍学的、品学兼优在读石台籍学生。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72 万元。来源于在沪工作的石台籍同乡,以及曾在石台工作和生活过得下放知青等热心人士自愿捐赠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管理机构为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基金发起人、同乡会组织机构成员共同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六条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需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截止2007年8月31日前捐赠善款的热心同乡均为理事会常务理事。
第七条秘书处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在理事长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或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担任。
(二)理事会成员任期为年5年。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应由理事会全体理事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审议被资助对象;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应召开不少于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一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募捐、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主要来源于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考入石台县高级中学的新生,或者是已经考入石台高中的在读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者遭受重大灾害,有求学欲望,但无经济条件,面临辍学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在外地借读,或被外地学校录取的成绩优秀石台籍的贫困学生,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由本基金会2名以上理事推荐,可进行特别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方式
本基金将对新考入高级中学的贫困学生进行超过一年的资助(每年认定,贫困生脱贫后即停止资助)。对已经在读的学生,经认定为贫困学生后,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金额
理事会将根据每年贫困生家庭实际情况和学校收费情况确定资助的标准和资助人数。贫困标准分A、B两级。资助经费的发放时间为:每年9月30前。
第二十一条受助或者受奖学生要签订《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道义契约》,庄重承诺:
(一) 所接受的助奖学金仅用于与学业有关的开支以及生活费用,绝不无端浪费,并谨守勤俭求学的原则努力完成学业;
(二) 在完成学业、进入社会后,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受助学生将向“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供捐助,以帮助其他同样需要帮助的同乡学生;
(三) 在今后的生活中将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加入到助困的行列,倡导、奉行美好的社会道德以报效社会。
第二十二条本助学基金除资助贫困学生专项支出、年度经费审计费用外,不发生任何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设立基金专项账户,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资金将由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理财业务,理财合同另行协商。 主要条款:确保基金每年10%(根据当年的情况定)以上的保底收益(不足部分由受托方负责补足),超过保底部分的可按比例奖励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人统一颁发捐赠荣誉证书,每年一次,和经费发放同时进行。捐赠情况将通过石台县人民政府网站、池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网站、年度工作总结、内部刊物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四章 助学基金申请及评审
第二十六条助学基金申请时间每年7月-8月,发放时间为每年9月底以前。
第二十七条申请程序
资助对象的认定: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由考生本人、学校、或当地乡镇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石台同乡助学金申请表》(由石台教育局提供)。经当地乡镇政府确认、县教育部门认定后,直接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基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名单进行核实后,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或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     一学年累计有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三)     生活欠俭朴或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四)     中途退学、辍学,或被学校取消学籍者;
(五)     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六)     家庭经济情况改善,或已经脱贫者;
(七)     故意隐瞒、虚报材料者,取消终身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接受捐赠的基金专用账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户名:梅日恒                 
账号:6222 0810 0100 0510 051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07630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理事会。           
 
上海石台同乡助学基金理事会
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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