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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通过采取各项措施 , 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 , 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 , 或者通过与当地建设、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 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应加强日常管理 , 严格值班制度 , 在农民工较集中的地区 , 可实行双休日值班制度 ; 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农民工接待室 , 指定专人负责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 ; 建立绿色通道 , 优先接待群体性案件的农民工和因工致残的农民工。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 , 要简化程序 , 快速办理。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要尽快办理有关手续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 ;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 , 应指引申请人去相关机构处理 , 不得推诱 ; 对确因情况特殊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或者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民工 , 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 情况紧急 , 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 , 或者遇到即将超过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 , 或者属于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 , 法律援助机构可暂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 及时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允许受援人事后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 保证农民工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 , 完善工作机制 , 积极为法律援助事业争取专项经费和社会支持 , 促进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 , 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 , 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 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 , 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 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法律问题。要争取社会支持 , 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和协商 , 发挥他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行业优势。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 鼓励社 会力量为经济困难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 , 定期对本地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 , 并及时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 , 为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要积极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四、加强领导 , 切实做好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
各级建设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 切实加强领导 , 制定实施方案 , 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密切与党政机关的联系 ,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 争取各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 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及时沟通情况 , 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 ,要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 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 ;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 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 研究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建筑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和具体办法 ; 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 通过对法律服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建筑工程领域业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培训 , 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 增强建筑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 要加大宣传力度 ,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作用 , 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 对在农民工维权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典型广泛地予以宣传、表彰 , 对于违法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则要予以曝光 , 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谴责 ; 通过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 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 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 , 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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