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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http://www.ahczzhb.gov.cn 作者:广东法律援助网 出处:广东法律援助网

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发通〔 2004 〕 1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 局 ) 、建设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建设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 [2003]94 号 ) 精神 ,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 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统一思想 , 充分认识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 事关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 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 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司法和建设行政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 ,统一 思想 , 提高认识 , 高度重视 , 采取措施切实抓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 努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 帮助建筑业企业建立责权明确、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针对性法律手段 , 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 切实解决各类纠纷 , 维护社会稳定。

二、支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 , 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非诉讼协商、调解活动 , 使拖欠工程款问题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得到妥善解决。对确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案件 , 鼓励和支持律师接受农民工委托 , 代理其参加诉讼或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 , 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法律服务机构应对此类案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 , 在受理、办理、结案等环节建立案件质量的量化标准 ,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 确保办案质量。对群体性农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要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代理农民工案件 , 要加强管理 , 跟踪指导 , 采取收集各方反馈意见、出庭旁听、抽查卷宗、检查评比等办法 , 努力保证农民工都能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积极为建筑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倡导建筑业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 为企业签订合同、重大决策等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 出具法律意见 , 促进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当企业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 , 应及时提出合理有效的应对措施 , 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的损失 , 并代理企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或参加诉讼 , 保障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 严格企业工程合同、农民工劳务合同及其它各类合同的依法订立、审查、履行、监管、备案、登记制度 , 根据实际情况 , 推行合同公证制度 ; 帮助企业探索并建立各种担保和保险机制 , 完善业主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立建筑业企业的履约责任险和保修保险 , 引导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还款计划 , 并进行公证 , 保障建筑业企业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

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利用专业优势 , 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 协助相关部门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法律手段 , 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 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引导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建设领域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活动 , 通过宣传《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 使广大业主、建筑业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 自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也使广大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 增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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