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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抢劫
受援人:赵智浩,男,16岁,汉族,无业,住广州市海珠区南华西街洲咀大街2号之八201房
援助单位:芳村区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梁映文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
受援相对人:吴某某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智浩伙同徐铭森、陈怡琼、陈家智密谋抢劫被害人吴某某手机。2004年9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徐铭森将被害人吴某某、成某某骗至本市芳村区鹤建里,后借故走开。被告人赵智浩再将被害人吴某某、成某某骗至该处附近宿舍楼二楼梯口,被告人赵智浩及陈怡琼各持一把刀与被告人陈家智一起对两名被害人实施抢劫,共抢被害人吴某某、成某某的诺基亚6100、6610手机各一部,以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元。由此,被芳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赵智浩为未成年人犯罪,对检察院对其提起的公诉,特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由于被告赵智浩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处经审核案件材料,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给予法律援助,即指派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梁映文律师为之代理,因被告16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被告赵智浩犯案的数额不是特别大,应属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梁律师为了更好地为被告赵智浩争取权益,在忙碌的工作中抽出时间了解案情,亲切地与被告赵智浩交谈,并在交谈中用法律教育、感化被告,使被告深刻地认识到其犯的错误,并决心痛改前非!梁律师为了使法院对被告赵智浩宽大量刑,还多方面奔波,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亲戚朋友,详细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结交朋友等情况,也令到家人、亲戚朋友、社会继续接纳被告。从一系列的了解情况中总结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从而使法院从多方面考虑量刑,也使被告从法律的制裁中有所领悟,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不再辜负父母、社会对自己的期望。梁律师本着助人之心完满地完成了此次的义务法律援助。
承办结果:
在法律援助处和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被告人赵智浩犯抢劫一案本着从关心未成年人,给予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宗旨下得到了最合法、合理、公平的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法援处一直关注跟踪案件进展和援助工作并高度地关注未成年人犯罪,处处从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出发,教育未成年人懂法、识法、用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赵智浩对于法律援助处和援助律师对他的支持帮助,特别是对于作为未成年人的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决心要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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