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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底,在江门某化工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而双目失明的蓝女士在几经波折之后,终于得到了一个满意的判决,然而,厂方却迟迟不执行判决。无奈之下,近日,蓝女士向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令。
1998年4月30日
清理石灰废渣
双眼意外受伤
蓝女士是江门某化工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一名临时工。1998年4月30日早上,蓝女士来到该厂制糖分厂的石灰窑车间。由于石灰渣凝固堵塞了制糖用石灰窑的管道,蓝女士和另一名女工开始对石灰窑进行清洁工作。她们按照惯例先将水加入管道,然后用竹竿对石灰渣进行清理。石灰渣遇水发热,令管道内的空气膨胀,引起了喷射。石灰一直喷到7米多高的厂房顶上,滚烫的石灰将蓝女士和另一位女工全身包住。工友们马上合力将两人送往医院。由于当时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蓝女士全身多处被烧伤,双眼也因此失去了视力。
蓝女士受伤后,其丈夫缪先生为了照顾她,请了长假,直到2000年才再开始上班。期间,蓝女士多次在市中心医院和到广州的大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据介绍,这期间某公司也向蓝女士他们提供过一定的报销和补助,但在2003年9月12日蓝女士被市劳动保障局鉴定为二级残废后,某公司却没按规定给予蓝女士相关的工伤补偿。蓝女士曾多次向某公司要求赔偿,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3年9月22日
多次索赔未果
申请劳动仲裁
由于多次索赔不成,2003年9月22日,缪先生代表蓝女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缪先生认为,蓝女士在合同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经补报工伤后评为二级残废,厂方应该全部报销他们的医疗费和路餐费及相关花费,但是厂方并未全部报销,而且在蓝女士办理了工伤鉴定后,厂方也没有给予她一次性赔偿和办理残废退休。
厂方则表示,在事故发生后,他们已经给予蓝女士享受工伤待遇,一直为她报销全部医疗费和发放每月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蓝女士的确因工导致伤残,某公司对她的医疗费也已全部报销和按月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但并未按规定给予蓝女士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为蓝女士办理残废退休。于是,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某公司按标准支付蓝女士补偿金1.596万元,并为其办理企业内部残废退休。
2003年11月14日
不满意劳动仲裁
向法院提起诉讼
蓝女士不满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她认为,厂方并未为她全部报销医疗费用,而且一次性补偿金也太低。于是,同年的11月14日,她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给她发放残废抚恤金、护理费及伤残评定费共3.2万元,并支付今后的治疗费用和发还医保卡。
2004年2月6日,蓬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蓝女士受伤以后,某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赔偿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她住院期间,某公司也曾派其丈夫专门负责护理,并在她的要求下为其补报工伤鉴定。蓝女士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补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评定费的主张是合理的,但是要求数额过高,而且要求抚恤金、护理费的主张依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某公司向蓝女士支付一次性补偿金16522元,其他费用5167元。对于蓝女士其他诉讼要求予以驳回。
2004年2月
不满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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