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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受援人:麦某(系水中触电死亡女子之父) 男 55岁
住广州市沙河街,系下岗工人。
潘某(系水中触电死亡女子之母) 女 52岁
住址同上,已退休。
援助单位: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承办人:左根元,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援相对人: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
广东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北区配电营业部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黄边村经济联合社
广州市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6日广州天降暴雨,积水浸街,上班路上的麦小姐不得不趟水过马路,然而这一“趟”却“趟”到了生命的尽头。原来:当日上午7时45分左右,麦某、潘某之女麦杏上班途经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南路乐得花园北门时,在距一电线杆2米左右处,因路面积水中有漏电而怀疑被电击倒地未能及时获救而死亡。(2004年6月7日《广州日报》A6版作了相关的报道)。
案发后死者家属到处上访求助、经有关单位介入后,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处对麦杏的死因进行鉴定,排除了麦杏死于自身疾病的可能,并结合事发时水中有漏电的情况,指出人体在水中触电可因电阻小而无明显电流斑形成。鉴定结论:麦杏考虑为电击死。
“冤有头,债有主”,麦杏的父母麦某、潘某为了给“冤死”的女儿讨个说法,到处上访要求经济赔偿未果,一筹莫展的他们来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求援,要求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值班律师即时受理了麦某、潘某的法援申请,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因案情复杂、涉及多个侵权主体、为了确认本案的赔偿义务主体,法援处先作前期的调查,派出法援处的杨文春、古晓明律师曾先后多次到案发现场--乐得花园北门、宾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地派出所调查取证,了解详细案情,一方面给申请人提供法律指引:指导申请人申请麦某的死因鉴定,另一方面帮助申请人获得“司法救助”,从而为立案做好准备。为确实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市法援处及时指派了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左根元律师代理此案,并对此案进行个案全程跟踪。
左律师接到此案后经过分析研究现有材料,认为此案的焦点有三个:1、本案不是普通民事侵权案件,也不完全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案的类型相吻合,本案的定性是诉讼成败的关键;2、如何理解法医鉴定结论中“考虑为电击死”的“考虑”,该结论为何未用“确定”一词?3、如何确定侵权人,即本案的被告主体如何确定?若能解决上述三方面的问题,该案就可以有胜诉的把握。基于这一思路,左律师首先确定了工作步骤:一、找申请人了解案情;二、去案发现场考察;三、找事发当天了解或目击过本案的有关证人调查了解基本事实;四、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确定被告主体。
本着上述办案思路,遵循上述工作步骤,经过与同行的探讨并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专著,左律师最终掌握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收集了必要的证据,确定了基本代理思路。
经调查,在案发现场乐得花园北门黄边南路长不足30米、宽约15米左右的地段有电线杆6根,上面铁线横挂。6月6日广州下大雨时疑上述电杆上电线漏电而导致马路上水中带电,最后致麦杏被电击死亡。上述电杆上的线路性质有工业用电、农业用电及路灯用电;6月6日下午,有证人看到有关单位(何单位当时不知)人员对上述线路进行过维修,并有照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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