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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3日上午,一个三十多岁心灵憔悴的妇女牵着一个小男孩,来到了市法律援助中心,经中心人员接待,才知两人是母子,母亲叫尹荣芝,儿子叫耿正云,是富源县营上镇岩头村委会箐口村的人.2001年10月23日中午2点左右, 耿正云因上学迟到,便与另一同学在离学校不远安有变压器的小砖房边扔帽子玩,后帽子被扔到安放变压器的高台之上,因无安全防护设施,年仅9岁的耿正云从小房缺口处攀爬到房子上取帽子,不慎被富源县电力公司管理的高压电击伤,致其右手指及外生殖器严重烧伤. 耿正云当日送富源县人民医院抢救,因家庭比较困难,在亲戚朋友资助下,才于2001年11月2日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001年12月10日出院,共化去医疗费4160.11元.后耿正云家人多次找富源县电力公司解决,该公司以自己无责任置之不理.经好心人介绍,才找到这里来的,请求给予法律援助替小孩耿正云讨回公道.
接待人员向中心主任汇报后,当天既决定为小孩耿正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朱伟,陈广律师为其担任代理人.办理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后,中心去函请曲靖市中级法院对耿正云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经鉴定; 耿正云的外生殖器缺如的伤情为3级伤残:右拇指缺如的伤情为9级伤残.为进一步掌握耿正云触电致伤的证据,争取与富源县电力公司协商处理,2002年4月11日清晨,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两名律师及驾驶员一行三人驾车赶往富源县,在县司法局有关同志的知道下,经过长途跋涉,于中午3点到达营上镇.在当地司法助理员的配合下,又赶了近一个小时的路程,才到达岩头村委会,经做工作,调查了富源县电力公司营上镇电管所该变压器电管员尹学文的证言及其它现场目击证人,并到触伤耿正云的现场对变压器的高度,方位进行了实地勘查:变压器周围60公分高的围栏被拆除了一面,周围没有设置警示牌.取证完备时,已近晚上7点,在征求了耿正云母亲尹荣芝的索赔要求及办理了全权委托手续,当晚又赶回富源县城.
次日早上,经与富源县电力公司联系,在富源县电力公司会议室对耿正云触电致残一事双方进行协商.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提出索赔的理由;一是触伤耿正云的变压器由你公司负责设计安装,但不符合有关高度的安装要求:二是没有防护设施:三是该变压器没有按要求设置警示牌. 耿正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你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负责.富源县电力公司认为触伤耿正云的变压器产权不属公司所有,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由产权人营上镇岩头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调解处理未取得任何进展.
2002溺爱4月25日,中心委托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耿正云人身损伤后期医疗费用进行评估,须后续治疗费用130000元.6月初,中心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请被告富源县营上镇岩头村委会赔偿原告耿正云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97738.11元;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200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经中心主任朱伟多次协调争取,中级法院才于2002年6月10日受理了该案并给予缓交诉讼费用.
开庭的日子终于到来了.作为耿正云的委托律师,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并就耿正云获赔数额及理由作了深刻阐述.第一被告富源县电力公司以变压器产权属岩头村委会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第二被告岩头村委会认为:触伤原告耿正云的变压器有安全防护设施,原告所在学校及原告自身也有过错,涉案变压器由富源县电力公司负责维护,电力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产权属我村委会下属三个村民小组,但愿意支付费用给受害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二被告岩头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使用的10千伏变压器产权属宴头村委会,因没有履行好管理和维护职责,应承担要民事赔偿责任.第一被告富源县电力公司对涉案变压器运行和管理负有监督职责,但其未能履行好监督管理的职责,对原告耿正云触电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耿正云母亲尹荣芝作为监护人,负有教育监护不力的责任,也应负相应民事责任.同时法院据此认定了精神抚慰金100000元;鉴于本案原告耿正云的委托代理人确实到事发地进行了取证工作,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法院依法认定了500元法律援助费.曲靖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了各项赔偿数额为289834.91元.按照各当事人在耿正云触电事故应负民事责任的划分,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富源县营上镇岩头村委会赔偿被告耿正云人民币144917.45元;
二、由被告富源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耿正云人民币115933.96元;
三、其余费用由原告的监护人尹荣芝承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由于被告富源县电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产权不是他们和没有管理责任为由提出上诉,给原告激动的心情交上了一盆凉水,她失望了。她们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说是不是没希望了?中心工作人员看到她们失望的心,边安慰边向她解释法律,并肯定地说,法律援助中心会帮你继续打完这场官司,请你们放心!当办完二审法律援助手续后,她说,我们就靠你们法律援助中心了。法律援助人员带着当事人的希望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感,认真撰写了答辩状,重新准备了二审代理词。12月5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法律援助人员据理力争,驳斥了被告方所谓没有管理责任的上诉理由。得到了法庭的采信。12月16日省高级法院终于下达了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决被告富源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95933、96元富源县岩头村委会赔偿124917、45元。2003年2月24日法律援助中心到富源县与被告富源县电力公司达成执行协议书并于当天履行了判决书,当事人接到中心转交的95933、96元赔偿金后,于26日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并送来一块上书“法律援助伸张正义,保护弱者播洒爱心”的大匾牌,说没有法律援助的帮助,我们不敢想也不可能得到这么多的赔偿,人民政府的法律援助,确实是我们的大救星,是党的“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我们感谢人民政府救了我们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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