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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民政学院学生A。由于今年一月份,在校对学校门卫检查校牌的态度粗暴而骂了门卫,结果三四个门卫把他架入门卫室进行殴打,致使他的膝盖摔伤,后脑勺被打肿,并限制人身自由2个小时,事后学校方面只支付了他部分医药费用。但拒绝支付A的眼镜损坏赔偿300元,而且学校方面和肇事门卫拒绝以任何方式对其赔礼道歉。经一再协商仍然没有结果。他有医院开的受伤鉴定。另外还有物证照片。
A提出咨询几个问题:
1如果他现在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调解,是否仍在受理期限范围。
2、如果调解不能使他满意,他要向法院起诉的话,是把肇事的门卫或者学校作为被告,对于法院受理更容易一些?
3、在证据方面,由于当时有路过的学生看到,但我不可能将其当作人证,是否会被当作证据不足而不受理?
针对A提出的问题律师解答:
1.如果你现在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并未过期限(无论是治安案件或是刑事案件,因你的伤情未做法医鉴定无法确定属何类案件),如果是治安案件,你必须在事发的六个月内要求公安机关做出处理;
2.如果你要向法院起诉,建议你将肇事门卫和学校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对你较为有保障;
3.如果你无证据证实你所说的案件事实,则有可能无法立案或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要先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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