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四年炼狱般磨难,在焦躁的期盼中,2002年12月打工受伤的杨建明拿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时已泣不成声,说道:“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法律援助中心给我一个公道,是法律援助是我这个苦人儿走出了困境”。
当事人杨建明系红河州个旧市氮肥厂的职工家属,1995年5月从某校修理专业毕业后,被“宏福”汽车修理厂个体私营主袁某雇为修理工。7月31日上午,杨建明与其他三名工人被袁某安排到隔壁的修理厂给一辆中巴车作四轮和钢板保养,由于修理厂没有修车专用的地槽和安全凳,杨建明等人只好用千斤顶抬高车身,并就近选取了七块红砖代替安全凳。大约下午14时左右,垫在千斤顶下的红砖突然断裂,致使千斤顶倾倒,修理的中巴车坠落,将正在车下进行保养的杨建明压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袁某及时将杨建成明送往附近的解放军第59医院,经医院诊断:杨建成明第一、二腰椎压缩性、粉碎性骨折。
袁某知道了杨建明的伤情后,以双方在杨建明进厂时“凡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厂方不负责”为由,在解放军医院急救完后,于8月2日派人将杨建明弄到玉溪市通海县一个乡村医生处治疗,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到通海后乡村医生不敢接诊,杨建明只好就近到玉溪市人民医院,但首付手术费8000元,这对一家四口依靠杨父450元工资维持生计的家庭来说无异是天文数字。杨父找到袁某,在杨父的苦苦哀求下,袁扔出1000元钱给杨父说“这是最后一次了”。最后手术费还是在个旧市氮肥厂的帮助下予以解决,但整个家庭却已经是债台高筑。
1995年9月,袁某对杨建成明受伤一事已彻底不管了,在万般无奈之下,杨家想到了用法律手段讨公道,于9月25日诉状送到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该仲裁委以此事应由法院解决为妥不受理,可法院以人民法院只受理不服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的劳动争议,驳回了杨建明的诉讼。1996年3月20日,杨建明再次向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但该仲裁委竟然将此事一拖四年,无任何音信。四年来,杨建明由于下肢瘫痪,生活无法自理,长期卧床,感染了严重的褥疮,看着后迈的父亲为自已操劳,逐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曾先后三次割腕自杀。
2000年8月中秋前夕,红河州总工会到个旧市氮肥厂慰问困难职工,走访中州总工会陈主席发现了杨建明的情况,震惊5年来此事竟没有一个公道的说法。
慰问后的第二天,州总工会召开专门会议,讨论如何救助杨建明。在州人大、州政府、州总工会、州残联、州红十字会、个旧市人民医院等部门的关心下,杨建明的身体得到了较好的医治,并逐步恢复。红河州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迅速从法律上对杨建明给予援助,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介入下,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个劳仲(2001)05号裁决书裁定,袁某支付杨建明医疗费13378.41元,工资15560元。对于此裁定双方均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6月11日,蒙自县人民法院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了此案。红河州法律援助中心将此案的进展情况向省法律援助中心作了专题报告,为了更好地维护杨建明的合法权益,省法律援助中心和红河州法律援助中心联手办理此案,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苏建明参与此案,与红河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赵振公共同代理此案,经过审理,法庭认定杨建明因工受伤的事实,采纳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一审判决袁某支付杨建明赔偿94943.75元。
本案的代理律师接到一审判决后,支持杨建明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按过错原则一次处理的意见,一次性支付杨建明各种损失共124157.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