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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12岁的小女孩颜巧丽在上学途中被两条相互追逐的狗撞倒在地,导致左大腿受伤无法行走,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下段横形曲型骨折重叠移位,左腓骨总神经损损伤,后经法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颜巧丽父母均是靠种地为生的老实农民,一年全家的收入仅够维持温饱,女儿遭此横祸不得不四处想法借钱就医。前后两次住院治疗背上了万元债务,而饲养狗的王家祥、康汝叶却对此事不闻不问,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偿付医疗费两仟元无效后,颜巧丽一家找到了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大理州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案情后,经审查,给予了颜巧丽父母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云南滇西律师事务所杨益民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杨益民律师接受指派后,经调查,受援人仅能提供伤情及医疗的证据,无法提供王家祥、康汝叶饲养的狗将受援人撞倒致伤的有效证据。如果没有此有效证据,当事人就无法主张自已的权利。为此,杨益明律师三次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在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当时的目击证人康继如、赵冠贤、李振其、王群峰一致证实:是王家祥饲养的狗追逐康汝叶饲养的狗,将上学途中的将颜巧丽撞倒致伤的。2002年4月12日,杨益民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人民法院给予了较好的配合。2002年7月26日,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2002)大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两被告对自己饲养的狗管理不善,将上学途中的原告颜巧丽撞倒致伤残,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作出:原告颜巧丽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合计23299.64元,由被告王家祥承担16309.75,被告康汝叶承担6989.89元;诉讼费1200元由被告王家祥承担800元,被告康汝叶承担400元的判决。大理州电视台新闻媒体对审理过程进行了报道,在州电台《法庭内外》栏目中播放,引起了社会各界良好的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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