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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工伤失右臂难获赔偿

http://www.ahczzhb.gov.cn 作者:广东法律援助网 出处:广东法律援助网

为了摆脱责任,电务公司和郭治涛均否认存在租赁关系,法院因为李景贞不能提供电务公司与郭治涛之间租赁关系的直接证据,驳回了其对电务公司的起诉。但赵辉认为,作为打工者的李景贞是不可能持有郭治涛与电务公司租赁协议的,但根据其他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链条。按照民事证据规则,法院应支持优势证据一方的主张,本案中电务公司向郭治涛出租了房屋,直接导致了郭治涛非法从事豆制品加工长达5年之久,这是导致李景贞遭受巨大身体伤害的根本原因,如果电务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郭治涛时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李景贞的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确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本案就是一个例证。到目前为止,李景贞官司胜诉后没有拿到一分钱。事实上,此案是可以有另一个结果的,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不能因电务公司与工厂老板均否认存在承租关系就不予认定,这样就不会出现虽然胜诉,但是却拿不到钱的无奈局面了。

未成年人劳动伤害案件执法存在重大误区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对赵辉的意见表示赞同。他告诉记者,去年9月以来,中心先后为几起童工、未成年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他们发现相关司法、执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保护这些本已身处困境又遭受严重伤害的孩子们。

“这些问题都源于法院立案标准不统一。”佟丽华说。目前法院的此类案件立案时有两种意见,一是按劳动争议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二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案由不同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赔偿标准的计算。李景贞的伤情经鉴定属于四级伤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由此,李只获得伤残赔偿金10万余元。而在15岁童工于某的案件中,同样是四级伤残,不同的是法院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四级伤残的赔偿金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的10倍计算,判决非法用工单位赔偿于某近30万元。由此可见,虽然李某与于某的伤残等级相同,但因为法院计算伤残赔偿金的依据不同,二人获得赔偿数额几乎相差20万元。

佟丽华认为,此类案件应以“劳动争议”为由立案,这样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另外,案由不同导致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是50元,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则依原告索赔数额的比例收费。假设一名童工的索赔范围是110多万元,假如以人身损害赔偿立案,需要缴纳至少1.5万元诉讼费,这对于连治疗伤情还要东凑西借的童工家庭来说,高额的诉讼费可能就把他们拒于法院的大门之外。

佟丽华说,从中心办理的非法用工单位未成年人伤亡案件中,暴露出了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2002年,年仅14岁的李景贞来到“黑作坊”打工,直到2005年3月发生工伤事故,3年时间里,不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安全生产部门都没有主动进行监管,任由这样严重违法的事情存在。

发稿前夕,记者获悉,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决定帮助李景贞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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